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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名牌”和“驰名商标”已成过去
添加时间:2016-9-18    阅读次数:5704

“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”在日常生活中,消费者常常听到这样一句响亮的广告词。因此,不少消费者往往以为,“驰名商标”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、信誉高。然而,现在以这种字样做广告宣传却是违法行为!

近日高沃小知了解到,北京海淀区某知名电器商因在销售饮水机时使用了“中国名牌”和“中国驰名商标”标志及字样进行宣传,被消费者投诉到工商局,工商局对该店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,同时消费者将商家告到海淀法院,要求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,法院支持了消费的合法诉求。

在此小知对“中国名牌”和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的禁用进行一下简单说明:

中国名牌,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,“中国名牌”标志自2001年启用。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“中国名牌产品”评选,并于2005年推出“中国世界名牌产品”的评选。但2008年随着质检总局职能调整,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。根据《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》规定,名牌标志将被陆续禁用,最晚的于2012年期满。那么该商家在2016年继续使用该标志属于虚假宣传,构成欺诈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

新《商标法》规定:2014年5月1日起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。

那么该商家在2016年继续使用“驰名商标”标志违法了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
“驰名商标”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,可以跨类别、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,防止被侵权“傍名牌”,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。商品贴着“驰名商标”标识,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。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,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。

在此高沃知识产权提醒广大企市场经营者不要再将“驰名商标”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,也不要再过期使用“中国名牌”了作为噱头,踏踏实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,早晚会得到消费者的青睐,在市场中屹立不倒。

同时也提醒一般消费者要擦亮双眼,遇到类似打着“驰名商标”“中国名牌”的产品时可以依法向工商部门举报,或者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净化市场风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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